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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类似李宁商标被驳回 服饰公司状告商评委

| | | | 2005-2-23 08:23

申请商标类似李宁商标被驳回 服饰公司状告商评委
申请商标类似李宁商标被商评委驳回,广东莱克斯顿服饰公司与商评委对簿公堂。

  2001年10月16日,广东莱克斯顿服饰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一项图形商标注册。商标局经过审查后,认为与上海李宁企业管理公司所拥有的著名“L”商标近似,随后驳回了莱克斯顿公司的申请。2002年12月,莱克斯顿公司对此不服,又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议申请,但被告商评委于2004年10月予以驳回。莱克斯顿公司认为商评委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今年年初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月21日,在市一中院法庭上,广东莱克斯顿服饰公司表示:“我公司的申请商标与李宁商标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并不一定构成近似性,也完全不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莱克斯顿公司在法庭上称,他们申请的商标是一个竖立的黑色实心椭圆形,是由中文商标“莱克斯顿”前两个拼音字母“L、K”变形而来的图形,主色调为黑色,看上去就像一个跷起的大拇指;而李宁商标则像横倒的“L”或加宽的“N”,主色调为红色,因此两种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别非常明显。此外,莱克斯顿公司的申请商标已使用多年,经过该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仅增加了商标的显著性,也增强了商标所具有的区别功能。

  但商评委认为,莱克斯顿公司的申请商标主体部分和李宁商标图形均由“L”图形构成,两图形虽然在细节上稍有差别,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差异,普通消费者很容易对两商标产生混淆误认。另外,商评委认为莱克斯顿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具有“很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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