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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商标形似彪马“豹图形”被诉侵权

| | | | 2008-3-7 00:00

去年,国际知名运动品牌“彪马”(英文PUMA)所属公司宣称,他们发现福田区某商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使用其注册商标“豹图形”的男士拖鞋,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将商场告上法庭,提出商场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并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三项要求。

  被告

  原告须证明该图案似“豹图形”

  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是“豹图形”,而商场销售的男拖鞋的商标与该图案有明显不同,商场看不出拖鞋上的图案有豹的图形,再说原告也无法证明商场卖的拖鞋图形与“彪马”公司的图形相近,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此外,商场只是销售了两双该类型的拖鞋,拖鞋是从批发市场上批发来的,没有任何销售合同,一共进货也就是300元,商场接到原告的反映后,立即将拖鞋卸下货架,根本没有给原告声誉造成任何影响。原告提出的五万元损失赔偿没有任何依据,作为原告应对其赔偿损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

  商场销售假冒、仿冒商品

  “豹图形”标志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包括便鞋和运动鞋,其中便鞋里面应该包括拖鞋,根据工商总局对鞋子的分类,“豹图形”的商标应该包含拖鞋。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消费者购买该拖鞋主要就是看这个“豹图形”的标志,并会认为该鞋子是彪马公司生产的。所以商场售卖的拖鞋是“豹图形”相同的。为了打击侵权行为,原告进行了大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由被告销售的“男拖”产品,为使用了原告“豹图形”商标的产品,而该产品的厂家或者销售者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生产或者销售,商场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仿冒商品。

  原告没在拖鞋上注册商标

  原告公司没有在拖鞋上注册其商标“豹图形”,也没有生产“豹图形”拖鞋或提供生产“豹图形”拖鞋的样品,注册商标中没有包括拖鞋。便鞋与拖鞋是完全不同品种的鞋,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原告公司不享有拖鞋使用“豹图形”商标权,也无权依其注册的商标权起诉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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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彪马 PUMA彪马 [ 品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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