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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3 00:00
焦点一 作为外国人,乔丹的姓名权受中国法律保护吗?
外国人不是公民,不被保护
中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赵宏瑞: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保护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等相关条文,仅仅是指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是不具备保护原则的。“乔丹”是英美国家中普通的姓氏,并没有连名带姓全部使用,即使在欧美国家也无可厚非。因此,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名字有很多种译法,香港就把“乔丹”翻译成“佐敦”,也是被当地人认可的。因此,依据中国法律,我个人认为这场官司,乔丹的赢面不大。
起诉姓名权,乔丹不乐观
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岳运生:虽然从法理的角度来讲,乔丹的起诉可能是有道理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并不乐观。从司法实践看,第一要解决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他是一个外国人,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保护他的姓名权,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的保护范围,是不是延伸到了外国人的范围。第二,一一对应的问题,目前乔丹只是用姓,没有用全称的Michael Jordan,包括当年商标评论委员会驳回耐克公司异议的时候,它也是用姓名权作为异议。所以这个方面可能有一定的障碍,结果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乐观。
实践中扩大解释,公民可解释为自然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国斌:《商标法》中没有提姓名权。但在商标领域,保护外国姓名权的案子也有。自然人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具有生命形式的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是个体工商户企业负责人,可以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文件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从这个角度起诉,乔丹的国籍是没有阻碍的。在实践中,也存在扩大解释的情况,将“公民”解释为“自然人”。
焦点二 乔丹起诉,维什么权?
乔丹被侵犯了什么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广良:从法律解决程序和方法来考虑,首先考虑两点问题:第一,原告乔丹,他拥有什么样的权利?第二,他指控的乔丹体育实施了什么样的被控侵权行为。本次纠纷除了涉及到《商标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和《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姓名造成混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带球上篮的形象,我国还没有肖像化权或者商品化权的规定,虽然有个别法院有相关规定,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乔丹从侵犯肖像权的角度起诉,胜算非常低。
乔丹不拥有商标权
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岳运生:乔丹要证明自己拥有“乔丹”的商标权,首先要证明“乔丹”这个名字是世界驰名商标,不需要注册,在中国也应该保护。但是乔丹把这块给了耐克公司,所以以前都是耐克公司提出异议。耐克公司拥有这个商标,而不是乔丹持有。
至于法学专家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事者必须是竞争者,但乔丹本人不是经营者身份,显然此案不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乔丹体育的商标应受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 赵万一:乔丹体育做了一件“合法不合理”的事情。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乔丹体育打了个擦边球,借助名人效应来搞营销。但它从2000年以来就正式注册该商标,其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我国应该增设和保护形象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李明德:在美国的法律当中有一个形象权,其中包括姓名、声音,包括所有指示个人形象的一些东西。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形象权这一概念。但研究形象权的问题迫在眉睫。有了这个规定,姚明、林书豪、赵本山这些名人的烦恼可能就会少许多。
消费者误导程度决定赔偿数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施正文:从社会公众来看,乔丹体育这个做法,的确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将来这个案件在审判的时候,律师肯定要提供实证调查结果,就是消费者到底多大程度上受误导。假如最后认定构成姓名权的侵权,那么其所构成的经济赔偿,数额的认定,也应该考虑它对消费者误导程度。当然,这个认定是很困难的;毕竟,决定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有很多,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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