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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子仿彪马 侵权出口代理商有责?

| | | | 2008-10-17 00:00

福州一公司代理出口的鞋子与德国彪马公司的商标标识极为相似,被对方索赔。日前,省高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福州这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德国彪马公司3.95万元。

  福州一公司代理出口的鞋子与德国彪马公司的商标标识极为相似,被对方索赔。日前,省高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福州这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德国彪马公司3.95万元。

  代理出口鞋子 被告侵权

  福州一家知名企业受中东国家客人的委托,首次代理其产品的出口。2007年7月6日,海关扣押了该公司代理出口的1.3056万双有“PIMA”字样标识的运动鞋。

  后经调查,海关认为不能确定这批出口货物侵犯了德国彪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建议权利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该问题。

  德国彪马公司遂将这家福州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比较双方产品发现,德国彪马公司的注册商标由大写的英文字母“PUMA”和右侧一只跃起的美洲狮图形组合而成。

  福州公司代理出口的运动鞋包装盒和吊牌上印有大写的英文字母“PIMA”,左侧有一只跃起的美洲狮图形,运动鞋两侧各有一只跃起的美洲狮,鞋面和后跟上印大写的英文字母“PIMA”。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酌情判令其赔偿德国彪马公司20万元。

  货物侵权 与代理人无关?

  一审宣判后,福州的这家企业不服,提起上诉。它上诉称:其代理出口产品上的标志与德国彪马公司拥有的商标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

  海关发出的通知书中也明确阐明,福州公司出口货物的标识与德国彪马公司的商标标识间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侵权。

  从福州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品本身看,该产品上的英文字母“PIMA”与讼争商标字母“PUMA”不相同,图案也存在许多差异。

  而且,这批产品上的英文字母与图案是分开使用的,没有组合在一起,但彪马商标是英文字母和动物图案组合在一起的。作为消费者,可以轻易区分这两个差异较大的标志,不可能造成混淆。

  退一步讲,即使福州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一审法院判令其赔偿20万元也是错误的。

  因为该公司是首次接受中东国家客人的委托,代理其产品的出口,在主观上不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从客观上看,福州公司之所以没有查验客人的货物情况,是依据外贸惯例作出的。由于竞争激烈,国外客人为了保守其商业秘密,一般都会采取措施,不让外贸公司了解其直接联系的生产厂家的信息,以避免竞争对手了解其成本、客户等情况。

  因此,作为纯粹的代理人,该公司是不能和生产厂家联系的,更不可能看货物。即使出现货物质量问题,也是由国外客人和厂家自己解决,与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无关。

  福州公司也没有因此获得任何利益,涉嫌侵权产品因为被海关扣押而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不会对德国彪马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任何影响。

  终审判令 出口商赔偿

  福建省高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德国彪马公司所有的“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至今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该商标与福州公司代理出口运动鞋上的标识图形相同,而且字母构成也相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导致二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的商标。

  福州公司虽为他人代理出口,但出口本身就是外贸销售的一种形式。其作为出口代理商,对其代理出口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负有审查的义务。

  由于福州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出口委托人有关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的授权或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其出口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提供者,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因这批运动鞋被海关扣留而未实现出口,因此该公司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侵权经济损害后果尚未发生,法院不支持德国彪马公司关于福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但德国彪马公司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福州公司应予赔偿。

PUMA彪马 PUMA彪马 [ 品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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