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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8 00:00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上海市二中院对一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进行集中宣判,包括意大利GUCCI、法国梦特娇、荷兰菲利浦等在内的国际知名企业商标和专利得到了保护。
“梦特娇”被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成立于1925年,是“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等商标的商标权人。2005年11月,博内特里公司发现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址为www.mtg1890.com的网站、宣传手册、加盟店牌匾上使用“梦特娇”、“MONTAGUT”和花图形标识以及“法国梦特娇干洗”等字样,故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对此,上海梦娇公司仅口头答辩否认侵权,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上海梦娇公司使用“梦特娇”、“MONTAGUT”和花图形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博内特里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使用含有“梦特娇”文字的加盟店牌匾及广告宣传标语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为驰名商标。
“菲利浦”剃须刀专利技术遭侵权获赔20万元
2006年6月,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人员在位于上海福佑路的福民商厦一店铺内购得两把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剃须刀。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鉴定,两把剃须刀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特征相同,外切刀倾斜度大,适于贴合面部形状。菲利浦公司遂将日电公司和店铺业主方某告上法院。
审理中,日电公司对生产、销售涉案剃须刀的行为予以否认,并辩称原告主张的专利技术是行业内公开的技术信息,因此不存在所谓侵权。
方某辩称,涉案剃须刀来自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其本人对产品侵权与否并不知晓。
法院将涉案剃须刀与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比对,同时结合鉴定报告意见,认定涉案剃须刀的相关技术特征属于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此外,法院在查证相关专利文献资料后认定被告提出的技术信息是公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涉案剃须刀外包装及保修卡上的文字资料以及日电公司网站上的产品信息,法院认定涉案剃须刀由日电公司生产并销售,一审判决日电公司和方某停止侵权,由日电公司赔偿菲利浦公司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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