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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商标跨国起诉侵权海南商家成被告

| | | | 2008-12-8 00:00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生产的“PUMA”(彪马)商标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是世界知名品牌。日前,波马公司以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仿冒“PUMA”商品构成侵权为由,将海南多家商场、公司和个人告上法庭。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生产的“PUMA”(彪马)商标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是世界知名品牌。日前,波马公司以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仿冒“PUMA”商品构成侵权为由,将海南多家商场、公司和个人告上法庭。这起引起业界关注的跨国知识产权案件,日前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海南多家商场、公司和个人被判侵权成立。

  涉嫌侵权   海南多家公司和个人成被告

  据了解,被波马公司告上法庭的有海南万×隆百货有限公司、福×隆超市从事个体经营林某、海南南×超市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大×货仓商场有限公司、海南佳×华贸易公司、海南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海南新×佳超市有限公司和海南第一摩×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

  原告波马公司诉称,其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但一些不法分子为赢取暴利,大肆生产假、仿冒产品,而一些商场也参与其中,大肆销售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一方面严重侵蚀原告产品的市场,另一方面,给原告声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波马公司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海南媒体上登文赔礼道歉,说明事实真相,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

  否认侵权   “销售商品与波马不同”

  遭到起诉的海南万×隆百货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在法庭答辩中均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各公司和个人辩解的理由有: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图形、颜色大小的比例均有区别;从没销售过波马股份公司所说的涉嫌侵权的产品,所销售的产品均有正规进货渠道和生产厂家以及商标;一些公司表示,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PUMA品牌有显著区别,一般公众不会认为与PUMA商标有相似性,更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等等。众被告因此认为,他们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名誉上的侵害,波马公司所言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侵权成立   法院判众被告各赔3至5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

  法院认定,被告销售产品上的豹图形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比对,二者几乎完全相同,足以误导消费者。该商品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销售行为共同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总额达33万元的赔偿要求,法院认定数额过高,判决上述公司和个人分别赔偿原告波马公司3至5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在海南媒体上登文赔礼道歉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宣判后,截止目前,除海南新×佳超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摩×超市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外,其他被告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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