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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久缠身“红蜻蜓”飞翔之痛

| | | | 2007-1-4 13:08

“李鬼”久缠身“红蜻蜓”飞翔之痛

  打假!“红蜻蜓”雷霆出击

  随着红蜻蜓集团的日益成熟,接连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称号。国家工商部门也加大了在法律法规上对名牌产品的保护和打击“傍名牌”的力度,使得在中国内地肆意假冒红蜻蜓集团的行为有所收敛。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分会国际联络部钱航对记者说:“企业打假是无奈之举,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受客观条件所限,对打击制假售假行为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这时候企业只能自己去维权。一般采取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或者企业之间自己进行相互调解,最后一种也是迫不得已,就是动用法律武器,进行民事诉讼。”

  事实也是如此,据红蜻蜓集团办公室主任罗志刚介绍,除了行政执法打掉一批外,有些傍“红蜻蜓”品牌的企业在高压之下主动和他们达成妥协的也有,但制假售假行为还是屡禁不止。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之时。多年来,中国有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公约的要求,为不少中外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红蜻蜓集团也一样。

  中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情形。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那些“傍名牌”者很快就在香港又找到了一块“沃土”。

  红蜻蜓集团知识产权部副经理应岩顺说:“由于香港的公司登记制度和中国内地法律上的不衔接,因此,很快就有人在香港进行注册。这些“空壳”公司以商标许可、总代理、授权生产、监制等形式,将名称标注在自己产品包装、店面招牌、广告牌、销售票据以及宣传资料上。给那些‘红蜻蜓’忠实的消费者带来误导,也影响了我们企业的声誉。”

  据观察记者了解,最早发现的香港假冒“红蜻蜓”是2002年5月2日,温州人杜某等人在香港注册了“意大利红蜻蜓(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同年5月28日又在温州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浙江东方蜻蜓皮服有限公司”。而后,杜某把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授权给自己成立的“浙江东方蜻蜓皮服有限公司”为内地总代理。“浙江东方蜻蜓皮服有限公司” 本身没有生产能力,于是就将皮鞋委托给广东一家鞋业有限公司生产。

  自从第一家以“红蜻蜓”为字号的“空壳”公司在香港注册后,尤其是2004年至2005年期间,一大批以“红蜻蜓”为字号的空壳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记者在应岩顺提供的一份文案上看到,上面详细记录了在香港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名称、法人等足足有50多家,诸如“意大利红蜻蜓”、“美国红蜻蜓”、“香港红蜻蜓”等。而这些在境外注册的所谓“国际大公司”,其实都是仅花了数千元在香港注册的“空壳”公司,在香港没有任何经营活动,而在内地的委托经营活动却异常猖獗。

  对此,红蜻蜓集团决心要采取法律手段,就于2004年在温州把在香港注册“红蜻蜓”并委托内地企业生产的“李鬼”周某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

  2005年8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红蜻蜓集团诉称,红蜻蜓集团依法享有第905213号“红蜻蜓”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皮鞋等商品。“红蜻蜓”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以及中国驰名商标。“红蜻蜓”商标、字号及其皮鞋已具有很高的市场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现发现周某在其生产、销售的皮鞋、外包装等商业标识上标注 “法国红蜻蜓(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原、被告双方激烈辩论,最后省高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周某明知红蜻蜓集团的“红蜻蜓”商标和“红蜻蜓”字号在先享有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却利用在香港注册的包含“红蜻蜓”文字的企业名称,通过商标许可形式,得以在相同皮鞋商品上使用,具有较明显的“傍名牌”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皮鞋产品与“红蜻蜓”皮鞋的商品来源为同一市场主体或者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

  一方面,周某不正当地利用了红蜻蜓集团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并可能会对红蜻蜓集团的商誉造成损害,造成商标的淡化,从而使红蜻蜓集团为提高商标或者字号识别的显著性,消除市场混淆的付出浪费或造成努力成本相应地增加。据此认定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判决周某立即停止在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及其包装上或者商品宣传中使用包含“红蜻蜓”字样的行为,销毁含有 “红蜻蜓”字样的库存商品及外包装、商店招牌等商业标识。

红蜻蜓 红蜻蜓 [ 品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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